挂靠车辆出事故
当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的规定,如果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方或者双方提出赔偿请求,而被挂靠人在先行赔偿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具体赔偿顺序和金额如下:
1. **保险公司赔偿** :首先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这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等。
2. **超出保险赔偿部分** :如果保险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超出部分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
3. **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某些地区可能要求被挂靠者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然后再向挂靠者追偿。
4. **内部责任区分**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责任分配,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基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司法解释,具体案件可能因地区差异和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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