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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抗辩权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债权时,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可能享有的抗辩权包括: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义务,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则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若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能履行义务的风险,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直至对方提供担保。

4. **债权无效的抗辩权** :如果债务人对债权的存在或内容有异议,可以主张债权无效,从而拒绝履行。

5. **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如果债权请求权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

6. **其他抗辩权** :可能还包括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等。

抗辩权是债务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暂时性的;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从属于主债权的。行使抗辩权时,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恢复履行。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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